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

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恢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31984242L。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
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079665.31元及相应利息,并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6079665.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2#、3#、4#、5#楼的在建工程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流拍价格1#为13350792元、2#为14216608元、3#为4478096元、4#为5582304元、5#为13302240元(均含土地价值)。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申请以1#、2#的流拍价27567400元在26079665.31元范围内抵偿部分债务,超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优先受偿工程价款范围的1487734.69元,由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作了抵押,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6469522.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勃 宇
书 记 员 陈  靓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恢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31984242L。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
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079665.31元及相应利息,并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6079665.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2#、3#、4#、5#楼的在建工程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流拍价格1#为13350792元、2#为14216608元、3#为4478096元、4#为5582304元、5#为13302240元(均含土地价值)。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申请以1#、2#的流拍价27567400元在26079665.31元范围内抵偿部分债务,超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优先受偿工程价款范围的1487734.69元,由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作了抵押,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6469522.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勃 宇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