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88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福,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东,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牛巷口。
法定代表人:林启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文,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权限。
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义,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权限。
原告***与被告桂阳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桂阳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桂阳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23元,减半收取38211.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曹文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玉艳
书记员欧阳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