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恢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镇枪架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北公司)与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新秀公司同意返还水北公司借款本金4814.45393万元,此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审案件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扣除)。原审案件受理费207588元,***公司负担。因新秀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水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1月18日、3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2023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执恢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