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42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常州市金坛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38887F,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QMRL4F,地址**省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1754500D,地址**省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镇枪架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QK97X6,地址**省常州市金坛区沿河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常州市金坛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592871.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