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镇枪架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沿河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苏0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以(2022)苏04执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18129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11581.00元。
因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系常州市金坛区,为便于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