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6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存款14110元(其中欠款14000元、案件执行费11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