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顺丰五金电工物资经销部与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1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顺丰五金电工物资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经营者:***,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金三角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鸡冠区顺丰五金电工物资经销部与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款26235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线下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262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83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