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477号
原告: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金三角开发区沉陷**楼B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杨 敏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