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执行人: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302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鸡西恒久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