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号
原告: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凤。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肖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