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2215号

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安合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71880507。

法定代表人:王玉凤。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桑木村**109国道旁(陕汽重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26606L。

法定代表人:肖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00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宇豪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00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