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与启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住汇龙镇紫薇中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启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人民币46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50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469022.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935.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两个案件2018年1月17日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启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章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启国用(2013)第0316号,查封期限至2021年1月16日止,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正在司法拍卖,且第二次拍卖流拍,本院正在组织变卖。申请执行人表示该国土使用权正在拍卖、变卖,已自行登记参与分配。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表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撤回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8)苏0681执2002号一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