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6民初2699号
原告:**,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环岛西路6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齐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何柏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三星路29号增1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