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三星路**增**。
法定代表人:吕红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内康桥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1,3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寻镜宇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