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吕红开,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5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