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西于庄农工商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三星路2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皓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菜村镇京津公路80号增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皓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宝石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天津皓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