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西于庄农工商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三星路2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皓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菜村镇京津公路80号增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皓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宝石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天津皓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