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601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大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627113。
法定代表人:余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蓓,天津徐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经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2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92278B。
法定代表人:齐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西青汽,住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瑞,总经理。
被告:天津宏腾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武清区,住所天津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码911202227803116859。
法定代表人:贾广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秀川国际A409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奕晨,总经理。
被告:王辉,男,汉族,1987年01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经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腾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羽
审 判 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