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3371号
上诉人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腾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6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9元,减半收取11,989.5元,由天津市万海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哈欣
审判员 兰岚
审判员 王晶
法官助理郭家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