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4民初16443号
原告: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通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