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通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4民初16443号 原告:天津市城西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通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