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46号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院**楼**1-13内6260。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职位: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河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晨光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职位:经理。
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计1,564.0元。
审判员 杨海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