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榴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榴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1执保372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榴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台州市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6225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1民初24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台州市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产权证号:*(20**)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61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60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54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52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36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61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60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54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52号、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5036号)。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俞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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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