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园路支行、张家口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745号
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园路支行,住所地***市桥东区林园路18号山语华庭小区15号楼。
负责人:蒋苑,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桥西区四方台沟3号佳禾小区一号楼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国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宣平堡乡南李家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姚家庄镇玉宝墩村。
法定代表人:安进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桥西区。
被申请人:安进旺,男,194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市万全区。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园路支行与被告***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园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国恒商贸有限公司、***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进旺、***的银行存款12273279.17元予以冻结或在价值12273279.17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国恒商贸有限公司、***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进旺、***的银行存款12273279.17元或查封扣押在相应价值以内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