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保管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2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25根400口径双壁波纹PE管子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在阿巴嘎旗额日和图街生猪屠宰场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额日和图街生猪屠宰场的土地。查封土地由***负责保管。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房屋进行转让、变卖、抵押、典当等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韩福海
审判员佐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