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143号
原告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
法定代表人安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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