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申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西山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安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连庆李倩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康保县(其他64名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
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
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保县水务局,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等65名村民、康保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3)**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忽视申请人所提供的滴灌带系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中标产品,且经验收合格,因而认定该产品未充分考虑到坝上气候条件是毫无依据的,为申请人设定不合理的义务;判决忽视申请人采用同一技术、施工方法却在除处长地乡之外的其他区域运行良好的客观事实,因而认定施工行为存在缺陷是强行与农户经济损失建立因果关系的表现;二审虽对一审判决此项认定进行了变更,认可气象因素的存在,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气象因素仅占30%的原因,回避了65农户损失完全系大风、冰雹所致的客观事实;二审判决将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非法损失数额鉴定报告排除适用,纠正了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错误判决,但又以康保县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作为损失数额,同样存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在工程的设计、技术、施工等行为存在缺陷,工程质量不合格,使蔬菜产量、品质、价格均受到影响,与众农户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有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滴灌带质量合格,大风、冰雹天气是致使滴灌带破裂的主要原因,但由于设计施工未执行《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有关规定,可能致使滴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申请人经济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以佐证。申请人认为本院终审判决以康保县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作为损失赔偿数额,同样错误。经查,灾害发生后,针对受损情况,市县两级政府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评估,该评估意见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本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正确划分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焦青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