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24民初1721号
原告:保山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979851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垫江县人,初中文化,**农贸市场项目部三标段负责人,住昌宁县。
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山市泰龙建材商场B区。
被告: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3808974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隆阳区。
原告保山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