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24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高中文化,务农,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山市泰龙建材商场**1-21。
委托代理人:***、岳永发,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3808974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下巷街**。
委托代理人:***、岳永发,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863920837。
法定代表人:余志宏,该公司分经理。
住所地:昌宁县卡斯镇卡斯街子
委托代理人:***、岳永发,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盛炳贤以需要时间与被告***结算工程方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炳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炳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盛炳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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