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下巷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3808974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卡斯镇卡斯街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863920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化,个体工商户,住隆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经多次催交仍不予交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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