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大煤矿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7691263-2。
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云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1957-0。
法定代表人张迎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巍,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上诉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