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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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
经营者:魏江南。
被执行人: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迎舟,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592.5元。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晖
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田仲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