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

***与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39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蒙大工业园区。
负责人:**,系该工程项目部经理。
被告: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峰诉被告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黄冈华兴冶金窑炉有限公司、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高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