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辰星飞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盛世御城**7-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827651736。
法定代表人:陆银娣。
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创业中心(西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1307318A。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辰星飞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