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9664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文礼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振齐。
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大二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遵化市。
遵化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申请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遵化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等。
3.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等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无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马福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