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9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砂石料款346445元,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5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18年6月8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钱  海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