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18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大二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8782元,执行费3031.73元。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以及其它资产情况,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钱 海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