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226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大二里村东,注册号130281000005946。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07日立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额可供执行财产及有价值的车辆线索;
3.本院于2020年0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对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马 福 然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