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恢2875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建明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96587889H。
法定代表人:吕继敏,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大二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
被执行人: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同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小伟。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53796.94元及到期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1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3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8年4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钱 海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贺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