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盛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2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申请人:日照盛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0183279B,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昭阳路北段东侧14号。
法定代表人:**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盛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盛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日照分行23×××37账号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续封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盛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日照分行23×××37账号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