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尔集团有限公司

戈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4民初23号
原告:戈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销售副总。
委托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浙江衢江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衢江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戈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