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与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02民初6512号
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长岗背**号。注册号:331102660079160。
经营者:俞爱明,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号*楼。注册号:331100000026109。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与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租金人民币1113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87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又于2018年12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与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其中钢管租金每天每米0.012元,扣件、套管头子租金每天每只0.009元,扣件回库清理上油费每只0.18只,租用250米钢管搭配200只以上扣件;钢管扣件租期4个月以上,如超出日期,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自提货之日起算至归还日止);租金按出租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必须在每月月底前付清,逾期付款的,每天按拖欠租金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若材料灭失、损毁且无法修复的,承租方须按钢管18元/米、扣件、套管头子9元/只、螺丝0.6元/套、钢管调直费2元/根赔偿;发货及收货运费、装卸费由承租方承担,归还时承租方派人在出租方所在地堆放整齐;如发生纠纷,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如期按质提供了钢管、扣件。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租金人民币121374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支付了租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7月15日,被告支付了租金人民币5000元。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11374元,未予归还原告钢管66.3米、扣件180只、套管7只,前述租赁物赔偿款为人民币2876.4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货款人民币1113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租赁物赔偿款人民币287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由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欢
人民审判员  叶小虹
人民审判员  吕红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