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娅萍,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根,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6109。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娅萍与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7]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娅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连娅萍劳动报酬27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也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执行人连娅萍申请(2017)浙1123执11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均尉
审判员 叶 敏
审判员 卓 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