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3605570G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全质量保证金40000元、质量保修金103824.5元,共计14382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8元、案件执行费2057.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2月22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43824.5元,未收取案件受理费1588元、案件执行费2057.3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9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均尉

审判员  郑权红

审判员  卓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