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3605570G。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与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尚雁

书 记 员 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