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93605570G。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与被告**、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尚雁
书 记 员 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