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467号
原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3号楼6层601B。
法定代表人:李某1,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奈某,山西平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2,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李某4,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2,职务:执行董事。
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