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213民初1283号
原告:闫润花,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左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平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云沁园小区**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闫润花诉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润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润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资853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到丰镇普罗旺斯花园DN45地块工地干活,共干活20余天,应结算工资8530元整,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现在电话不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请求给付工资与事实不符。丰镇普罗旺斯工程是由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协议,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只对***。二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口头及书面形式的劳务协议,所以不存在劳务纠纷,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9月7日,***与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清工协议书(含清工承包报价表)一份,约定,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丰镇普罗旺斯住宅小区DN45、DN50地块景观绿化过程中的工程土建部分以包清工方式包给***施工;工期两个月;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以实际完成量计算总价;付款方法:工程完工支付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和闫润花长期固定组合的干活队伍10人进行了施工,干了20天施工队离开工地,对工程款未结算。后***等人出具了“施工明细”一份,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该施工明细的背面签字。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清工协议书是***与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以上双方为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履行及结算等发生争议,由以上二合同主体承担,原告及被告***均非合同主体。原告提起劳务合同之诉,主体不适格,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施工明细”上签字系履行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其不承担给付劳务费责任。就此工程欠款,***已经在本院向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提起诉讼,具体欠付工程款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束后,由***与本案原告闫润花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润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