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213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平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楼**6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同市平城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资3200元整;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到丰镇普罗旺斯花园DNXX地块工地干活,共干活20余天,结算工资3200元整,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现在电话也不接,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请求给付工资与事实不符。丰镇普罗旺斯工程是由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协议,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只对***。二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口头及书面形式的劳务协议,所以不存在劳务纠纷,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土建工程清包协议书。***承包丰镇普罗旺斯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了结算方式,付款方法。我公司严格执行协议条款,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依土建工程清包协议书条款(四)工程内容及范围约定乙方(***)“要组建不少于现场施工管理班子,从开工开始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解散;甲方配置现场施工测量所需的仪器,乙方管理班子要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施工工作。”乙方(***)自进场之日至其未经甲方许可擅自退场。在乙方进场约25天中,自始至终未履行本协议条款,既无工程技术人员,又无施工人员。造成工程无法进展,工期一拖再拖。在此期间,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并多次责令***尽快组织增加施工人员,***不但不能履行协议约定条款,还不服从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殴打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致伤。(此事件已经当地公安部协调解决)。由于***严重违约,造成工期延后,致使该工程进入冬季施工,直接增大施工成本。给我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8843元。再有***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撤场已经是违约行为,造成间接损失人工费10万余元。由于延误工期,造成我公司因工期违约,依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约定,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5000元。原告延误工期11天,共计55000元。综上所述由于原告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应依法予以赔偿。自树天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撤场已经是违约行为,因此,不存在拖欠乙方工资的说法。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9月7日,***与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清工协议书(含清工承包报价表)一份,约定,被告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丰镇普罗旺斯住宅小区DNXX、DNXX地块景观绿化过程中的工程土建部分以包清工方式包给***施工;工期两个月;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以实际完成量计算总价;付款方法:工程完工支付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和**长期固定组合的干活队伍10人进行了施工,干了20天施工队离开工地,对工程款未结算。后***等人出具了“施工明细”一份,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该施工明细的背面签字。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建工程清工协议书是***与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以上双方为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履行及结算等发生争议,由以上二合同主体承担,原告及被告***均非合同主体。原告提起劳务合同之诉,主体不适格,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施工明细”上签字系履行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其不承担给付劳务费责任。就此工程欠款,***已经在本院向北京阁绿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提起诉讼,具体欠付工程款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束后,由***与本案原告**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