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10393号
原告:河南省冠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与示范路交叉口上海公馆15号楼一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57G744。
法定代表人:陈尚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朱氏古建园林彩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寿丰街凯利国际中心B座20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63815K。
法定代表人:朱长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朵,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银峰,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河南省冠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朱氏古建园林彩绘有限公司、郭银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冠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冠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冠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6.00元,由河南省冠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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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