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401号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凯利国际中心B座20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63815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祥兴,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小隅首东一街(原区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3487116T。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申请因需要对本案件相关证据进行补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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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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