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3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刚,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敏,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8元,减半收取7124元,由上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谭松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