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3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刚,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敏,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8元,减半收取7124元,由上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谭松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