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12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0014207176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稳,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290698XL,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季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2019]19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年9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要求被执行人鼎通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012平方米土地。
经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起,被执行人鼎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坐落于通州区兴东街道***村中6组、中12组7012平方米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9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鼎通公司依法送达了通土资告[2019]190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通土资听[2019]1903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鼎通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通土资罚[2019]19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责令鼎通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012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70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7012元,其他处罚内容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通土资送[2020]190302-1号《非法财物移交书》,于6月2日将依法没收的鼎通公司在非法占用的70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通州区财政局。2020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鼎通公司送达通土资催[2020]19030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能自觉履行处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鼎通公司作出的通土资罚[2019]19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通土资罚[2019]19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事项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帅